1.1 直缝钢管的质量检查和验收,应由供方技术质量监督部门进行。
1.2 供方必须保证交货直缝钢管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。需方有权按相应产品标准进行检查和验收。
1.3 直缝钢管应成批提交验收,组批规则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。
1.4 直缝钢管的检验项目、取样数量、取样部位和试验方法,按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。经需方同意,热轧无缝直缝钢管可按轧制根数组批取样。
1.5 直缝钢管试验结果,某一项不符合产品标准的规定时,应将不合格者挑出,并从同一批直缝钢管中,任取双倍数量的试样,进行不合格项目的复验。复验结果(包括该项目试验所要求的任一指标)不合格,则该批直缝钢管不得交货。下列检验项目,初验不合格时,不允许进行复验:a. 低倍组织中有白点;b. 显微组织。
1.6 复验结果不合格(包括初验结果显微组织不合格,不允许复验的项目)的直缝钢管,供方可逐根提交验收;或重新进行热处理(重新热处理次数不得超过二次),以新的一批提出验收。
1.7 如产品标准未作特殊规定,直缝钢管的化学成分按熔炼成分进行验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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